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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反悔? 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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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驾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与死者家属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事后却以受胁迫、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经景泰县法院一审审理、白银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马某驾驶机动车与宋某母亲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其间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同年11月,张某因肠梗阻死亡。死亡发生后,双方曾于当月至交警部门请求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同年12月1日,马某之父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宋某,明确表示系主动协商、并非受胁迫,并提议由宋某邀请见证人共同商谈。当日下午,双方在宋某姐夫尚某等人见证下,于茶楼经约一小时平等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约定马某一次性赔偿宋某15万元,宋某负责在交警队销案并在法院撤诉,马某本人随后到场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马某以受到胁迫、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景泰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

景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协议书》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关于是否存在胁迫,法院指出,虽然宋某姐姐曾在微信沟通中发表过激言论,但该言论系在马某之父先发出不当言论的背景下作出,且马某之父在签约前主动联系对方并明确表示系自愿协商,签约现场气氛平和、协商过程正常,马某本人自愿到场签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意志自由受到压制。

关于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法院认为,马某在张某死亡前曾前往医院看望,对张某病征应有基本了解,且在交警部门调解时曾主动提及进行死因鉴定,说明其对死亡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已有认知,其最终选择协商了结纠纷,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

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法院指出,案涉协议旨在一次性解决包括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在内的全部事宜,仅法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即达26万余元,协议约定的15万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协商由马某方主动发起,无证据证明宋某方利用了马某的劣势地位。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为何“私了”协议不能随意撤销?

1.协议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是法律所鼓励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这类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院即认定其合法有效。

2.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权利处分行为的后果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在协议签订后以主观反悔为由诉请撤销,本身就有违诚信原则,如随意允许反悔,将破坏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3.“风险自担”是自愿协商的应有之义。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理应预见到伤情可能存在变化、损失可能超出当时预估的风险。本案中,马某在签约前已对受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不确定性有所认知,曾主动提出进行死因鉴定,但最终选择放弃鉴定、通过协商方式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这一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其对未来可能风险的接受和承担。不能仅仅因为事后认为赔偿金额偏高,就随意否定自己先前自愿作出的承诺。

二、何种情形下,法院会支持撤销协议?

法律并非绝对禁止撤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支持撤销协议,必须建立在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基础之上。这些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是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对协议的核心内容,如自身伤情严重程度、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构成等,产生了根本性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签订了协议。例如,签订协议时尚未治疗终结或进行伤残鉴定,误以为自己伤情轻微,事后鉴定却构成伤残,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二是显失公平。指在协议签订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利益严重失衡。例如,伤者因急需医疗费用被迫接受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金额。

三是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是胁迫。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在恐惧心理下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仅仅因为赔偿数额低于法定标准或事后反悔,并不必然构成“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法定撤销事由的认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要件,不能因为当事人事后主观上的不满意就随意放宽认定标准。本案中,马某主张的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三项事由,经法院审查均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与其事后艰难地寻求撤销协议的诉讼途径,不如事前审慎地完成签约。在此,法官向广大群众作出几点提醒:

第一,在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纠纷后,如需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务必谨慎考虑、全面评估自身伤情、损失及法律责任后再作决定,切勿在信息不充分或情绪冲动的情况下仓促签约。协议一旦达成,即应认真履行。

第二,若签约后发现确有协商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应当依法及时与对方沟通,或者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必须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

第三,每一位公民都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将诚信作为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审慎签约、诚信履行,才是通过“私了”方式解决纠纷的正确路径,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