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3-06
白银区法院 白银区检察院 白银公安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妨碍城乡人居环境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助推全区“四抓四促”城乡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有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违法建房等行为,依法保障城乡人居环境专项整治第1—5号通告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白银区关于鼓励公民举报扫黑除恶涉霸涉乱行为线索指引的通告》及《白银区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的通告》有关规定,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依法严厉打击查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第1—5号公告,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在城市规划区非法占地、非法倒卖土地,私自大面积搭建违章建筑,在住宅小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或私搭乱建,恶意阻扰依法拆除的行为。
三、纠集民工从事违法违章建筑牟取暴利的行为。
四、在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或禁养区、限养区内进行养殖,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搬迁的行为。
五、严重干扰城市管理、破坏市容环境秩序,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屡教不改的。
六、因私搭乱建破坏农业生产、农村水利、公路、通讯、电力设施等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行为。
七、未经许可盗采、私挖乱采,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挖砂等行为。
八、对依法履职的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其它方式威胁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正常工作的行为。
九、违反《信访条例》,煽动、串联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聚集多人缠访、闹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相关部门、单位已经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给出明确结论的事宜,举报人仍然捏造事实、诬告滥诉、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一、利用微信、微博、QQ、快手、抖音等网络媒体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诋毁、造谣生事,引发负面网络舆情的行为。
十二、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凡参与包庇、纵容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充当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保护伞”的,将移交纪委及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以上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扫黑除恶涉霸涉乱行为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