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06-03
冒充他人名义起诉 法院罚款800元
——景泰县法院首次对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
本网讯(通讯员 祁常鑫)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了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影响了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对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曾某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
景泰县法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中,在向原告祁某某送达开庭传票时,原告称其从未提起该民事诉讼,到庭后又明确表示不同意起诉董某某,也不同意继续审理该案。经法庭调查,祁某某的亲家曾某某未经祁某某同意并授权,就冒充祁某某起诉了董某某,其行为严重破坏民事诉讼秩序,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属于虚假诉讼情形。案件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曾某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曾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了罚款。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情形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既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视情形可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