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08-26
本网讯(通讯员 崔译文)8月23日,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受白银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委托,组织3名人民监督员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刘某行贿案进行评议监督。会议由平川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第三检察部负责人雷天军主持,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随机抽选出平川区政法委综治办主任刘兴恒、平川区兴平路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狄鑫、平川区水泉镇教管中心教师段伟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此次评议。
评议会上,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对基本案情的介绍、拟作不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相关事实、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向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与会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意案件承办检察官作出拟不起诉的意见。
通过人民监督员监督不起诉案件,确保了执法办案的客观公正,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人权,节约了司法资源,深化了检务公开,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