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8-18
周立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这部旨在以通过柔性方式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实现回归社会为目的的法律,共分为九章,法条总计有63条,已经定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制度。对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纠纷;对被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有助于被矫正人员在温暖、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进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对特定犯罪主体采取社区矫正的手段,而不是采取更为严厉的刑罚手段,既是刑罚谦抑主义原则的体现,又是现代社会治理手段和方法的柔性化要求,在善与恶的过渡区域或边缘区域,以矫正教育和监督管理为主要抓手,无疑展示了预防与成全的人性价值。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
从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来看,社区矫正不是新生事物。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首先从天津等地开始试点,此后由小到大,由点到面,2009年在全国全面施行,2014年又在全国进一步全面推进,一步步在全国推开。
自社区矫正开始实行至今,共计16年,全国范围内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累计达478万,而解除社区矫正对象累计达411万。在最近几年,全国范围内每年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达50万,每年解除社区矫正59万,截止目前正在列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还有126万;通过社区矫正手段矫正的罪犯,其再犯罪率基本一直维持在0.2%左右的低水平。
社区矫正这项工作有法可依,应该从2011年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写入我国刑法典开始起算。社区矫正法严格遵循了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然要求,人大常委会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社区矫正制度具体化,赋予了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及更大的可操作性。
从社区矫正实施的效果上看,在社会效果上固然维护了社会安宁有序、稳定和谐,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也节约了国家的刑罚执行成本,对于推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内在的推动了我国司法文明进步。可以说,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和谐的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
二、社区矫正的制度建构
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应有的报应和预防的目的,非常关注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四大治理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中纳入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并迅速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不仅仅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进一步总结概括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历史实践经验。通览本部社区矫正法,特别发现其在制度建构上体现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合理设置人性化的处置措施和手段、充分贯彻"再造"以利回归社会的价值理念以及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这一价值可谓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社区矫正法也并不例外。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保障了矫正对象的活动自由以及基本的生活权利,对于矫正对象可能存在各种必要的生活情况都予以了尽善尽美的考量。立法所确立下来的社区矫正制度,严格限制了公权力的发动条件,对于矫正对象所存在的不同程度的不良举动都分别有针对性的设置了不同程度的处置措施和手段,彰显了立法的严谨和对人性化的考量。将教育和帮扶作为主要理念独立成章,充分考虑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再造"功能。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手段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犯罪人,在决定这四类人员是否进行社区矫正之前,都要经过特定的评估,确定他们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存在对所居住的社区和周边的人民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都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之类的且悔罪表现良好的缓刑犯,所以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一些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矫治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这正是法律这一强制性手段柔性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体现。将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特别考虑,通过信息封存、教育和就业保障,以社会力量的充分参与和社会的平等眼光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一种人性的成全,更对祖国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当然,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还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体制、机构设置;有关部门和机关之间工作的衔接配合;依法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法律责任等,此处不再一一赘言。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立足于中国人口基数巨大的基本国情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是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和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总则部分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定位和矫正方向都作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就是为了促进那些曾经与社会割裂的社区矫正对象顺利的回归并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他们的再犯情况。社区矫正工作,首先要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结合的原则;其次,坚持整合专门机关的资源和整个社会的力量;最后,坚持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实施具有个别化的矫正方案,有针对地消除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的公民。
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国家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同时,要求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单位要利用社区资源积极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来进行必要的帮扶和再教育。此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的方式来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这些专业化的帮扶,以不断提高矫治质量。对于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保护组织等其他社会有关组织,如何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上也作了规定。
三是随着现代技术手段的发展,为应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契机,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数据化水平。本部社区矫正法,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了总则,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依照社区矫正法第26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根据第29条的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这种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因素,因人施教,实施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是可以根据需要特别选择组成成员的,根据矫正对象的特别情况,可以适机让居委会或村委会参与,也可以适机让父母等监护人或其他家人参与,也可以适机让学校、老师乃至社会公益力量参与,这种多元混合力量的参与无疑为矫正对象的有效管理和矫正效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且在多元的矫正主体下,对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再造矫正对象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会有显著的作用。以矫正小组为依托,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整合资源,把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的矫正对象有效管理起来,让整个社会都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这对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 的显著特色、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展望
社区矫正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不仅是对长久以来实施社区矫正经验的总结,更多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之举。刚刚废除的收容制度,曾经产生多么令人心惊胆颤的教训,至今仍历历在目,透过这些才能更为深刻的体会到法治的深远价值。与此同时,我也发现,即便今天的社区矫正法已规定的颇为完善,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还是有改进的空间的。例如,相关法律的配套修改,例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制性保障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和探讨。柔性社会治理会是未来治理手段的主流,而今天的社区矫正法就是鲜明的例证。我们相信,美好明天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创造,法治中国永远在路上,灿烂生活就在前方。
(作者单位 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