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06-04
坚持问题导向 突出担当作为
白银市检察院推行检察业务约谈制度
本网讯 近日,白银市检察院出台了《白银市检察机关业务约谈办法》,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约谈提醒,进一步抓好司法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质效。
一是明确“约谈主体”,落实责任体系。建立以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为约谈人,各县区检察院检察长、两级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为被约谈人的约谈体系,由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约谈工作,并对被约谈对象的后续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约谈取得实效。
二是明确“约谈情形”,聚焦主责主业。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出现的五类情形开展业务约谈:推进重点工作不力被上级检察院通报的条线(部门)或者县区检察院;综合排名位列全省第五名之后的条线(部门),及该条线业务工作明显滞后的县区检察院;省检察院通报的检察业务数据连续三个月下降、逆向数据连续三个月上升的条线(部门),对全市检察业务数据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县区检察院;在省市检察院的各类评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非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撤回起诉的案件,连续出现一审宣告无罪的案件,根据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确认,出现生效无罪判决应当承担集体决策或者个人承办责任的;其他违反办案业务、诉讼监督规定需要业务约谈的情形。
三是明确“约谈程序”,促进规范有序。约谈建议由市检察院案管办提出,将约谈事由、约谈领导、被约谈人选及列席人选建议报请检察长批准;案管办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时间、地点告知被约谈人员;约谈领导应告知被约谈人约谈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要求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向被约谈人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案管办负责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领导、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四是明确“问责情形”,强化结果运用。对业务约谈后整改不力的责任人员,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评先选优、业绩评价、干部任用的考量因素;对相同或类似问题在同一个院、同一个责任部门、同一责任人重复出现的,由市检察院检察长对该院检察长、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人进行诫勉约谈,被诫勉约谈后,又出现同类问题的,移交市检察院检务督查部门启动问责程序。(白银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