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银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5日 星期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要闻

白银中院成功调解处理一例知识产权类案件 被告当庭支付

来源: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4-22
字号:A A    颜色: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值此之际,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处理了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经过庭前、庭中多次沟通释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该案的成功处理,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维护了其商标信誉。同时,提高了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成效,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该案原告诉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以管理运营连锁加盟体系、生产销售休闲卤制食品为主,为国内休闲卤制食品连锁企业知名品牌。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第4892526号商标、第4595911号商标、第4595912号商标、第15929952号商标、第6503262号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分别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室外管理等;第29类:板鸭、香肠、腌制蔬菜等: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且上述绝味系列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被告会宁县绝味鸭脖店、会宁县绝味鸭脖一分店、该两店登记经营者朱某、一分店实际经营者马某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的招牌、店内装潢上擅自突出使用“绝味”字样和商标。故将被告会宁县绝味鸭脖店、会宁县绝味鸭脖一分店、该两店登记经营者朱某、一分店实际经营者马某起诉至白银中院。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实际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自立案后,便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但被告朱某坚称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朱某依然坚称其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被告马某则认为会宁县绝味鸭脖有很多家,其不懂使用绝味鸭脖的商标会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不知者不怪,且其是低保户、残疾人及癌症患者,无能力进行赔偿。同时,朱某、马某均答辩认为会宁县绝味鸭脖店、会宁县绝味鸭脖一分店现均已注销,并重新注册登记为会宁县唐氏烧烤店、会宁县无名烤吧,故不存在侵权行为。为了节约审判资源,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本案的审判员于燕、王承林在诉前调解的基础上再次开展调解工作,对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向当事人耐心进行释明:两店虽均已注销,但原告进行侵权行为公证时,两店在店铺的招牌、店内装潢上擅自突出使用“绝味”字样和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构成侵权,注销时亦仅是侵权行为停止;又因两店均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原告可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不知情并不必然导致不承担责任等。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当事人对案涉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了充分的认识。考略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议庭针对赔偿金额的问题提出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意见。经双方仔细考虑后,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被告朱某就赔偿金额向原告进行了当庭支付。至此案件高效结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积极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