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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促公正 以公正赢公信——白银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案件审查公开听证工作

来源:白银检察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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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公开听证作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公信、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43场次,以老百姓看的见的方式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坚持“三个提升”,推动公开听证工作向纵深发展。一是提升政治站位,高位推动促落实。白银市检察院党组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公开听证列为两级检察院“一把手”工程,定期组织公开听证工作研判会、现场推进会、观摩会等方式,推动公开听证工作成为检察机关一项常规办案模式。市检察院党组专题研判全市信访形势和公开听证工作5次,组织现场推进会1场次,观摩会6场次。二是提升硬件保障水平,精心规划抓建设。按照高检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和《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要求,两级检察院共投入120万元推进检察听证室规范化建设,细化席位设置标准,融入现代化信息技术,凸显听证活动场所的庄严性、实用性。应对疫情防控形势,改造升级远程视频提审系统,通过网络远程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确保在押人员全程参与听证、充分表达诉求。三是提升制度化水平,规范程序防随意。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制订出台《公开听证工作规范》等5项工作制度,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部纳入公开听证范围,扩大工作覆盖面。根据案件性质,进一步细化刑事申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侦查监督、拟不捕、不起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等9类案件的公开听证具体流程,确保工作严谨有序。案件公开听证后,一律进行公开宣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共开展公开宣告、公开送达187场次。


  做到“四个充分”,推动公开听证实质化。一是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在公开听证过程中,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权利,检察官居中引导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据或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据,通过双方针锋相对的激励对抗达到“理越辩越明”的效果。二是充分示证论证。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问题,办案人员通过出示证据、法律论证等方式充分沟通答疑,以“看得见”的方式消除意见分歧。三是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社会公众等第三方积极参与听证,引导听证员开诚布公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听证格局。四是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将化解矛盾、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听证工作全过程,对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有效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及时消除了可能引发的涉检信访风险。
 
建立“三个机制”,保证公开听证工作常态化开展。一是建立监督机制促规范。将公开听证纳入检务督察和案件评查范围,每场听证会院纪检监察部门均派员到场,实行全程监督。案件质量评查中,将听证案件作为重点进行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严肃整改。将公开听证作为开展“守初心、担使命,集中排查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同步监督、事后评查,对发现的公开听证不规范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完善,确保听证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二是建立考核机制促落实。将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适用率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并将第三方参与作为检察官执法办案效果考核的重点加分项,增强承办人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意识,引导其在办案中积极运用听证程序。三是建立听证结果运用机制促公正。听证后,将听证笔录连同案件卷宗一并送交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对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承办检察官充分参考各方意见,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听证员评议意见与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检委会决定,为案件的最终决定提供全方位的决策依据。
 
突出“四个注重”,优化公开听证效果。一是注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各类案件多发、高发及信访形势,主动对接政府信访部门,把一段时期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作为检察公开听证的切入点、结合点,主动服务地方维稳大局。定期对公开听证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和社会治理问题,向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报送社会治理报告8份,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64份,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二是注重修复社会关系。将工作着力点聚焦在化解涉法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治理上,重点选取辖区内社会反响强烈、矛盾纠纷复杂、容易引发上访、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主动适用听证程序,通过公开听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注重因案施策。根据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案情,在选取听证员、适用听证程序突出针对性。对拟不起诉案件,不但以公开的方式彰显检察机关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对拟被不起诉人开展训诫教育,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四是注重当事人心理疏导。在听证前,认真沟通掌握案件当事人的思想认识,了解其“心结”;在听证中,注重对案件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和关切回应,帮助其打开心结,修复社会关系;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