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经靖远县人民法院宣判,判处被告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2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在其居住的居民楼三楼家中与朋友饮酒,直至当日凌晨许,其朋友离开赵某某家到楼下,赵某某劝其朋友继续陪她喝酒被拒绝后,为引起朋友注意,遂将卧室二十余本书、两个文件盒、一个纱窗等物从其三楼家中窗口陆续扔下,导致楼下停放的车辆受损引发了邻居纠纷。
案发后赵某虽对被损坏汽车车主进行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但其依然未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赵某辩解称:事发在凌晨,楼下也无过往群众,其主观上是为了引起朋友的注意,并未伤害任何人,仅对楼下车辆造成轻微的刮擦,且其事后已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为何还要将其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对其进行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列举了近年来因高空抛物而引发严重后果的新闻事件,阐释了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和高空抛物罪的有关规定,最终赵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建议对赵某某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该案具有警示意义,也是辖区第一例因高空抛物被判刑的案例,高空抛物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受损,也使得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高空抛物”入刑,使得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多了一份保障,在此提醒: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安全,万不可任性以身试法。
普法:高空抛物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建筑物等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