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该相互关照、和睦相处,但也可能因一点小事引发矛盾。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楼上漏水致楼下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过承办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调解,纠纷得以妥善化解,促进了邻里和谐。
案情简介
原告火某与被告李某系居住在景泰县某小区同一楼的楼上楼下邻居,火某住15楼,李某住16楼。2023年5月的一天,火某发现自家客厅房顶漏水,于是上楼查看,发现16楼李某家正在装修,地面上铺的水泥砂浆比较稀,水分渗透过楼板滴到楼下,火某当即联系李某,李某查看后交代装修的工人加以注意。不料,之后火某家的主卧、餐厅房顶都不同程度出现了水分渗漏,导致涂料开裂、客厅灯短路、沙发以及主卧室的卧具不同程度污损。火某向李某索要赔偿,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房顶修复及物品损坏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
调解过程
群众利益无小事,虽然该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是处理不当邻里之间可能为此反目,成为一个不和谐的因素,所以立案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了解案情,后又多次电话与双方沟通,积极引导双方通过调解处理纠纷,在二人都同意调解后,承办法官安排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但双方一见面,火某就怒气冲天,向李某索要赔偿,而李某却是万分委屈。他对于漏水原因、漏水事实无异议,但在谈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时,李某认为火某所列举损失过大,如其卧具虽受损,但并非无法再继续使用,不应以其最初定价格确定损失,火某所主张的22000元损失实在过高,所以坚决不予认可。而原告火某认为其精心装修的房子没住几年就遇此情况,维修房顶还要对房内物品进行遮盖保护,维修期间还要在外租房,自己的损失远远不止其主张的数额。双方各执一词,固执己见,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后原告火某提出要对其房屋受损情况申请鉴定,承办法官考虑到此类鉴定的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这笔额外产生的费用更不利于双方之间的矛盾化解,于是耐心地向双方释明房屋损失类的鉴定费用较高,后提出双方可以各自向从事装修行业人员对维修原告火某房顶所需费用进行咨询作为确定原告火某损失参考的建议。一周后,法官再次安排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双方交换了自己咨询的价格,承办法官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提出多套解决方案供双方参考,双方终于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协商。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多次交换意见,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火某房屋损失3200元,李某当庭支付。至此,这件邻里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漏水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