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被告公司承建了工程,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了,可近百万的工程款一直不支付。”某建设公司代理律师来到平川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立案,起诉某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工作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向该公司代理律师介绍“我区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由区综治中心统筹协调管理,共成立了9个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既不用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用开庭审理,便捷高效。如果你们双方同意的话,我们可以移送区综治中心,由专业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出具司法确认裁定。”经双方同意后,区法院将该案件分流至区综治中心进行调解。
收到法院移送委托后,区综治中心立即组织专业团队查看材料,并研判分析,最后决定派单至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王清红、门文艳收到该案后,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确定了调解时间。由于原告公司及代理律师均在兰州,经征求双方同意后,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网上视频调解。
视频调解中,被告某房产公司代理人表示,“我们对合同约定的价款没有异议,但工程尚未进行验收,原告应该先行验收”。而建设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施工完成后对工程未主动要求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长达半年,已默示工程达标,现在要求验收工程不合理。”原被告双方对涉案金额没有争议,工程质量也没有大的问题,问题就在验收上。考虑到案件金额较大,又牵扯到建筑工程,区综治中心协调区法院法官张金玲参与指导调解,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双方释法析理,并提出解决建议“原告方配合验收了工程,一方面被告方可以立即启动付款流程,尽快给你方付款;另一方面工程验收中有什么问题可以协商解决,省得你们双方以后再发生争议打官司,大家都好。”在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原告建筑公司同意配合验收,并很快派人配合被告房产公司进行了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房产公司分三期支付工程款,2023年12月底完成支付。目前,第一期30万元的工程款已按期支付给建筑公司。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在平川区综治中心的统筹协调下,全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一个缩影,也是平川区法院与平川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生动体现。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综治中心、调委会与法院积极联动,释法说理,实实在在地为双方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着想,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