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4日,货运司机金某在万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安装汽车轮胎4只,因当时没钱支付货款,向万某出具借条一张,欠万某轮胎货款7876元,并承诺2021年12月30日归还,若不能按时付清,从欠款之日起承担利息。欠款到期后,万某多次向金某索要货款均无果。2024年3月16日,万某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申请法院对该事项做出判决。
受理该案后,靖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件可以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进行调解,随即将案件流转至县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委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刘怀忠进行调解。
调解员收到案件即对案情进行分析,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金某表示,“近几年,经营周转资金出现困难,我并非故意拖欠货款。”万某说,“这都几年了,你也不能一直欠着吧,我也要过日子的”。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员认为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调解的“堵点”在于还款周期,为了促成双方调解,本着调解互谅、互让、自愿的原则,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进行释法析理,并建议采取分期方式偿还钱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某偿还万某货款7876元,自2024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万某自愿放弃货款利息。调解协议达成后,经双方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
靖远县综治中心采取“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快速解决矛盾纠纷,提高了调解协议的履行率,确保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得到按约按时履行,有效维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严肃性、法律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