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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用法以“度” 显调以“温”——靖远县成功调解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

来源:市综治中心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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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靖远县糜滩镇居民金某花与邻居金某、何某夫妇因宅基地权属问题发生口角争吵,双方争执激烈,逐渐演变为打架斗殴行为,金某、何某夫妇拿锄头殴打金某花,导致金某花双腿、胳膊、脸部、背部多处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多处损伤;右小腿皮肤受伤;右手指骨骨折(第四远节基底部)”,住院期间金某、何某夫妇未付任何医疗费用。

事发后,糜滩派出所依法对金某、何某夫妇殴打他人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强制治安拘留12天,但是矛盾纠纷依然没有化解,双方依旧积怨较深。糜滩镇综治中心联合派出所对该起矛盾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态度强硬,赔偿金额达不到心理范围,金某花要求赔偿1.3万元,金某、何某夫妇只愿承担8000元医药费用,多次调解未果。

其后,金某花将金某、何某夫妇诉至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处理。靖远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而且涉及宅基地纠纷,进行调解,彻底解决纠纷更为妥当。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靖远县综治中心,县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刘怀忠就此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员刘怀忠及时与糜滩派出所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发生的过程以及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经了解,金某兄弟三人,分别是大哥、金某花的丈夫、金某,大哥早年在河西地区参加工作,没有生育男丁,于是将金某花儿子过继,承诺由其继承老院宅基地,但是金某、何某认为老院宅基地是金家共有财产,自己有权使用,双方因遗留宅基地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因口角争吵逐渐矛盾激化,发生了伤害事件。

调解员意识到,赔偿纠纷是“表”,宅基地纠纷是“里”,应该以“去怨气、解心结”为出发点,由表及里,逐项解决,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积怨。于是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受害人的诉求。金某说“不仅把我关了十几天,还要我赔偿13000元,我哪有这么多钱”,金某花说“你打人的时候怎么不说,我的手指都折了,现在还疼着呢,13000,一分都不能少”,双方多次争执,并就赔偿金额僵持不下。

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规定,明确告知金某、何某对他人造成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失的,不仅要受到治安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赔偿他人损失,并从亲情无价的角度劝导双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某、何某夫妇赔偿金某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9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金某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村委会、金某及金某大哥等家属对宅基地进行司法公证。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结果,不再为宅基地问题伤脑筋,矛盾纠纷彻底得到化解。

该案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得到了有效的化解,是靖远县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深化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既解决了当前争端,依法保障了被伤害者合法权益,又化解了深层次矛盾,维护了亲情关系,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