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交了货迟迟不付货款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妥善处置,不仅会丢失合作伙伴,还会丢失朋友情分。近日,白银区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化解于诉前,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白银某商砼工贸有限公司是某建筑公司在建工地的混凝土供应商。2023年1月,王某与该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水泥买卖协议,由王某向其提供水泥。协议达成后,王某按照约定向商砼工贸有限公司供应价值为217615元的水泥。供应完成后,商砼工贸有限公司未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王某多次请求偿还货款。2023年7月28日,王某与商砼工贸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达成顶账协议,三方签订了《顶账协议》,协议约定:将建筑公司欠商砼工贸有限公司的商砼款217615元抵账给王某,抵顶商砼工贸有限公司欠王某的水泥款。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无奈之下,王某将建筑公司与商砼工贸有限公司一起诉至白银区法院。
白银区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认为纠纷事情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诉前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遂将该案件流转至白银区综治中心。白银区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牛艳霞、王惠朝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三方当事人,查看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具体了解事情的缘由。在充分的调查了解后,调解员和三方当事人约定了时间,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解释道,“我已经和他们签订三方协议,货款和我没关系了。”建筑公司负责人则对王某说:“你这个人糟糕的很,我已经给你说了,等我手头宽裕就给你给,你非要整这一出。”王某不满的说,“你光说给呢,啥时候给再不说,我着急用钱呢”,调解现场,三方争论不休。调解员详细了解在场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迅速厘清证据脉络和案件基本事实,并针对性开展调解。一方面,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等规定向建筑公司与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释,明确告知拒不支付货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诉讼程序对企业的影响;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实现偿还债务的目的,调解员根据建筑公司与商砼工贸有限公司的经营现状、还款能力等,劝导王某给予一定的时间筹集货款。同时从情理法等方面,向三方当事人分析、解释,“大家都有困难,互相体谅一下,各退一步,在诉前就把问题解决了,对大家都好……”促使三方认识到,和解才是快速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的最佳办法。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甘肃某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货款,该款自2024年4月至7月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于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该起纠纷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群众的“烦心事”,就是调解员的“操心事”,调解员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白银区综治中心的专职调解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努力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同时在法官的专业指导下,不断提升自身调解实战能力和水平,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下,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下一步,白银区综治中心将积极对接法院、司法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高效便捷免费的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解纷服务,着力减轻当事人诉累,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