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综治中心调解员王希武成功调解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景泰县某物业公司系一条山镇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给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周某系该小区的业主。2024年5月,景泰县某物业公司将周某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缴纳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10577元,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委派调解员王希武负责调解该起纠纷。
调解员在详细了解纠纷的原委和双方的意见后,从法理、情理上多次耐心的对物业公司和业主释法明理。首先,向业主释明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如业主都效仿“服务不满意”则拒交物业费,则影响到服务质量,最终受损害的是业主。其次,告知物业公司在服务小区期间,应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增进与业主的沟通,诚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告知物业公司,收取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当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符的物业服务。法律上对于物业公司因拖欠物业费而收取滞纳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努力,业主与物业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周某于2024年5月11日一次性当场全部付清欠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336元。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让纠纷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及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改善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