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的信念,办理每一件案件都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近日,景泰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平息了矛盾纠纷。
双方的“结”系在哪里?
2018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张某购买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某小区3幢2单元的住宅一套,面积144.58㎡,每平方米价格3350元,房款共计484343元,付款方式为首付38%,剩余62%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84343元,剩余300000元未付,原告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被告居住使用,之后被告既不办理剩余款项按揭贷款手续,也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剩余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景泰县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腾退并返还房屋,原告返还首付款;同时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损失7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210元。
从“结”点入手,做群众“解铃人”
为促进该纠纷实质化解,承办法官接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分析,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听取双方意见,找到了双方矛盾“症结”所在,找准了案件突破点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分析利弊。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被告称前几年经营两辆货车,由于行情不好,至今车款都没有还清,同时被告主动承认其在自觉交纳房款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并表示自己会尽快偿还房款。6月13日,被告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称自己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所欠原告的下剩的300000元房款及利息已全部付清。原告第一时间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纠纷得以化解。
当庭调解,及时履行,既提高诉讼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景泰县法院将始终秉承“为民解忧 公正执法”理念,不断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司法为民水平,用心、用情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