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涉罪人员还能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因犯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罪被判处刑罚的,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由辖区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视情责令改正或处罚。
实践中,这些被判刑的人员本应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何还在继续担任?请看景泰检察是如何监督解决的:
数字赋能,系统推动类案监督
今年7月,景泰县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活动中发现,一些特定犯罪涉刑人员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在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涉刑人员信息在司法机关,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无法及时获悉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信息衔接不顺畅。近日,景泰县检察院通过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发现18名违规任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遂向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制发建议,促进行刑精准衔接
“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数据壁垒影响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的有效监管”办案检察官表示,考虑到使用人工比对效率低下且精准度低,很难做到全面监督,景泰县检察院自主研发督促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检察监督模型。经使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按判决罪名精准检索、筛选“贪污贿赂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等犯罪案件52起,并与市场主体名单进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后发现马某某等18人曾因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任职的情形。
为保障市场秩序和安全,景泰县检察院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强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管理,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任职。同时牵头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涉刑人员信息共享机制的若干意见》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在司法、行政部门之间架起沟通桥梁。
景泰县检察院以“模型化”数字检察实现“由案到治”,是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的一次有效探索。下一步,景泰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细化“数据池”,以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