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留的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令亲兄妹“反目成仇”,曾经和睦的一家形同水火,最终爆发激烈冲突,这场“征地款抢夺战”该如何是好?11月21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1984年,原告五人一家随父亲移居到景泰县一条山镇石门村(原甘肃省地质局区调队农场),承包土地18亩耕种。2021年,县政府决定征收开发北城区域项目,将其母亲陈某某占地3亩依法征收,共补偿失地保险7.2万元,2023年4月,原告母亲过世,葬礼上就失地保险的分配问题子女们召开家庭会议,一致同意待补偿款到位后,由子女们均分。2024年1月份,该笔补偿款打入被告老二的银行账户,后又被被告老七转入其个人账户,原告们要求分配,两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并推诿。
原告五子女认为,母亲过世后,其所得的失地保险转化为遗产,应有其所有继承人依法分割,原告应依法得到继承的份额,现两被告拒不配合,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多次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随着问题的展开,七兄妹互相指责、毫不退让,你一言我一语吵得不可开交。
被告老七辩称,其母亲自1995年自己结婚以后一直与其共同居住,如果现在要分这笔钱,其他人应当承担赡养母亲自1995年起至2015年的赡养费用。
被告老二辩称,其母亲过世安葬后的当天,五原告就将提前拟定好的家庭协议让其签字,因脑子一片空白,就按五原告的意思签了字,但其2015年至2023年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赡养母亲8年,五原告并没有时常来照顾,故没有理由抢夺遗产。
五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家庭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母亲过世以后,其兄弟姐妹七个签字按手印决定对这笔遗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家庭协议,确系其兄弟姐妹七人协商后达成的,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不仅包括现有的,还应包括将来预期取得的。本案中,涉案的72000元系陈某某的失地保险金,虽在其过世后才下发,但属于其遗产,系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被告均系陈某某的子女,在陈某某过世后,七子女一致同意并达成家庭协议,待其母亲征地养老保险下发后,由子女七人均分。该份协议由七人签字确认,系七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陈某某的失地保险金已下发,按家庭协议约定,该笔款项七子女应当均分,对五原告主张分割涉案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现原、被告的母亲陈某某已过世,且主张赡养费的主体应是被赡养人本人,而非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且老二、老七均系陈某某之子,有赡养母亲的义务,故被告二人主张赡养费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对这起及继承纠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老七分别向原告老大、老三、老四、老五、老六每人返还应分得遗产10285.7元。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财产权利固然重要,但血浓于水的亲情更加弥足珍贵,切勿因金钱而丢失最宝贵的亲情。家庭纠纷没有赢家,恰恰因为对簿公堂而输掉的是亲情。家人之间理应互谅互让,尽量协商解决纠纷,即使存在矛盾,大家彼此退一步,便能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