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区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30日,王某(女)与章某(男)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5岁儿子随王某生活,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 周岁为止。章某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4000元作为孩子下一年的抚养费。
此后,孩子跟随王某生活至今,但章某却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无奈之下,王某以孩子之名依法向白银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章某给付2021年4月至2024年7月以来的抚养费共计80000元,并要求章某每月按时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
白银区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认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在征询过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便将此案件流转到白银区综治中心。白银区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刘朝晖、山子真开展调解。
接到案件后,调解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章某,询问具体情况。章某表示,自己一直没有稳定工作,离婚后就去了外市打工,生活上并不宽裕。王某工作稳定,收入可观,章某觉得王某应该不差这点抚养费,加上因离婚对王某还有些怨气未消,所以未给付抚养费。
了解到章某的想法后,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到综治中心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首先给双方当事人做了普法工作,然后劝导章某,“作为父亲虽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也应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能以王某经济条件好、自己收入不稳定为由,不给付抚养费,而且离婚时也对此作了约定。”
经过一番谈话,章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却也觉得委屈,认为王某不应该因抚养费问题阻碍父子相见。调解员随后又与王某进行沟通并释明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随后调解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劝解王某,“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相互配合,作为离异家庭的父母,更应该给予对方多一些的理解和宽容,尽可能把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经过调解员多番疏导和劝解,二人最终放下芥蒂,达成一致意见,章某向儿子支付(2021年4月至2024年7月)抚养费80000元,该款于2024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2024年7月之后的抚养费,于2024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章某就未履行约定给付抚养费向王某致歉,王某同意积极配合章某探望孩子。至此,这起因拖欠抚养费而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费是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了经济支持,但孩子的健康成长还需父母双方去呵护,去给予更多的陪伴与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