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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法院:"黑吃黑"也是犯罪!三人因截留诈骗资金被判刑

来源:靖远县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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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见钱款到账后,又动起“黑吃黑”的歪心思,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三名被告人因非法占有他人转入银行卡的赃款,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承诺给张某甲(另案处理)找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活动资金,遂给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并承诺每走10000元给1000元的好处费,王某某明知张某某的意图,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某用于转账洗钱。同日,王某某的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樊某某转账20600元,取现时因银行卡封控未取出。11月25日,王某某产生非法占有该笔钱财的想法,遂与被告人虎某某、张某某商议将20600元取走,后王某某取出部分现金,转给虎振涛、张某某各500元, 其余钱款三人用于消费,共计挥霍7600元,卡内剩余13000元因被公安机关止付而未取出。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76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某、虎某某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止付在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内13000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樊某某。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 ,当资金到账后,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将卡内资金取出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犯罪。若该行为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则可能构成帮信罪 。而后续非法占有卡内资金的行为 ,则构成盗窃罪。若两罪均成立,应数罪并罚。

法官提醒

“黑吃黑”仍属犯罪 :即使资金本身来源非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可能构成盗窃罪,切勿心存侥幸。

勿因小利涉罪 :出租、出售银行卡可能构成帮信罪 ,若再截留赃款,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切莫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