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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找综治·三调对接案例】会宁县:交通事故引纠纷 悉心调解止纷争

来源:会宁县综治中心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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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交通事故案件屡见不鲜,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常常引发纠纷和矛盾。近日,会宁县综治中心成功化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当场支付赔偿款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2月5日,郭某驾驶小型汽车在会宁县会师镇G312(遵义东路)掉头时,因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与祁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祁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郭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的规定,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祁某无责任。祁某要求郭某支付车辆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655元。但郭某认为赔偿金额较多,拒绝向祁某支付车辆所需的维修费及误工费等损失,矛盾不断激化。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鉴于该案件事实清楚,适宜调解,遂流转至县综治中心,县综治中心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王鹏及时对接郭某和祁某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王鹏收到案件后,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医疗费收据、病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认真梳理案件情况。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争议主要在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存有异议,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告知法律规定范围内能够认定的费用;另一方面安抚双方情绪,从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反复沟通、耐心调解。最终,郭某、祁某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由郭某赔偿祁某车辆维修22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祁某感慨道:“没想到调解这么高效,既解决问题又省去诉讼奔波!” 郭某也表示:“调解员讲清了道理,我愿意承担责任,以后开车一定更注意安全。”

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清晰,矛盾纠纷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多少。在调解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问题,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进行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