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07-31
本网讯(通讯员 雒焕秀)近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辛某以白银某水泥公司不履行部分运费支付义务,将该公司诉至白银区法院。承办人员接到案件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奈何,双方对最基本的案件事实:“双方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有重大争议,案件无法调解。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庭审。
法庭调查
原告是一名货车司机,持有被告盖章的“运费结算联”提货单。故其认为自己官司稳赢,扬言如若败诉,就在互联网上发布判决等。被告水泥公司持有水泥销售合同,合同载明由购方自提货物,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给购方。
庭审中,审判人员注意到,提货单虽有“运费结算”字样,但再无运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的约定,单凭提货单无法证实双方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审判人员循循善诱,让原告详细陈述如何与被告联系拉运货物?其他运费又是如何结算的?由谁向其结算?
证人出庭
在法庭陈述中原告屡次提到被告的销售人员强某,称让其拉货、给其结算运费的都是强某。法官敏锐的察觉到要查明案件事实,必须让强某出庭作证,遂依职权通知强某到庭。证人强某到庭后作了如实作证的承诺,强某述称:根本不认识原告,是水泥购方混凝土公司告知其让原告的车辆进场拉货;原告持有的仅是拉货凭证;也是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将多余款货款打入原告账户,打款的性质其不清楚。
再经当庭对质,原告是如何进场拉货的,原告当庭承认是混凝土公司的人员安排其与证人强某联系拉货的。至此,案件事实真相大白。
经过法庭调查,可以肯定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基础。但是,原告辛苦付出的劳动显而易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是显而易见。如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求的矛盾并未彻底解决,简单驳回与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不符,与人民法院追求的案结事了的办案宗旨不符。
圆满解决
人民法院干警决定“多一事”,力争做到矛盾一次性解决。审判团队详细研判了案件相关因素,对原告做了细致的法律释明、法律知识宣讲,告知其可以追加购货方“混凝土公司”为案件当事人。原告如梦方醒,当即表达了追加被告的意愿。法院及时通知混凝土公司应诉并将案件经过向其告知。混凝土公司表示的确拖欠原告运费,会尽快向原告付清。三天后,原告表示混凝土公司已将运费结清,其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法院干警连声致谢。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顺利解决,发扬了人民法院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求得案件客观真实,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职能作用。原告从扬言要将判决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对立情绪,到拿到运费后的连声致谢,是司法为民理念深入法院干警办案的体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办案宗旨的的真实体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