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12-17
本网讯 母女二人向同一人连续借款,原告索要无门后将母女二人起诉至法院。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判处母女二人分别返还借款108000元和45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孔某某系母女关系。2016年5月,马某某向刘某某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后马某某再次向刘某某借款,刘某某出于信任又借给马某某108000元。谁知钱刚借出不久,马某某就因诈骗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马某某以现金方式向刘某某退还30000元。此时,刘某某还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孔某某向他借钱时,竟然又借出45000元。最终,刘某某将这对母女告上法庭。但二被告在平川区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平川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在借款后未及时足额还款,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孔某某在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马某某、孔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遂做出如上判决。(白银市平川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