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12-20
本网讯(通讯员 张绍爱)一方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后,有义务协助另一方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
案情回顾:韩某生于1946年10月1日,韩某的父母和妻子已早于韩某去世。韩某生前育有五个女儿,即大女儿、二女儿韩某1、三女儿韩某2、四女儿魏某,五女儿韩某3。大女儿育有一女张某,大女儿早于韩某去世。韩某于2011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2012年2月15日韩某生前名下位于白银市白银区XX号的房产原告韩某2和大女婿张某1、女儿韩某1、韩某3进行了协商,书面写明“经二女儿韩某1,三女儿韩某2,四女儿韩某3,女婿张某1,(外孙女张某法定监护人)商议,父亲韩某遗留房屋一套(白银市白银区XX号)主动放弃此房屋继承权,留予三女儿韩某2所有。”。原告韩某2与魏某就房产的归属微信进行了联系,魏某承诺放弃继承的权利。后由于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 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就本案而言,韩某于2011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后,有权利继承韩某遗产的继承人是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原告与被告张某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张某1、被告韩某1、韩某3进行了协商,书面写明的承诺以及原告韩某2与被告魏某就房产的归属微信进行了联系,魏某承诺放弃继承的权利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被告在对遗产分割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后,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权的过户登记,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