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3-02
本网讯(通讯员 祁常鑫)李某良与李某金系同母异父的兄弟。李某良的父亲已于1979年病故,母亲余某按照政策以遗孀的身份购置了丈夫生前所在单位的一处平房。2006年4月余某病逝,而作为遗产的该处房产未予继承分割。2018年,作为遗产的涉案房屋列入景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当中,原、被告对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分配比例多次协商无果,弟弟李某良遂将哥哥李某金诉至白银市景泰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涉案遗产自被继承人余某去世后一直由被告李某金管理、使用和维护,并且有三名邻居当庭作证,证明了被告李某金及妻子长期以来一直与被继承人余某共同生活、照顾常年卧病在床的老人并养老送终,而弟弟李某良对母亲余某照料关心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哥哥李某金理应多分。加之被告李某金系低保户,且年事已高,系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法庭依法判决,原告李某良对该房产所有权享有1/4的份额,被告李某金享有3/4的份额。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某良不服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白银中院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