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3-26
本网讯 2014年3月,被告人周某购买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及设备后,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在白银市平川区一平房内制造毒品,由周某制造,王某某与张某某进行协助。2014年4月,经公安人员搜查,在该平房内查获大量制毒原材料及设备,并在一烧杯内发现淡黄色晶体重9.1克,含有麻黄素成分。
被告人周某及王某某、张某某为制造毒品筹集资金,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2014年4月,三人在白银市平川区一家属楼下,跟踪准备驾车上班的赵某某,趁赵某某打开车门上车之际,周某将其推入车内,后三人采用蒙眼、绑手等方式将其控制在车内,在此过程中周某用刀将赵某某左小腿刺伤。被告人先逼迫赵某某从其妻子手中骗来银行卡,后又逼迫赵某某编造在外地驾车撞人急需用钱等谎言诱骗赵某某亲友向银行卡汇款。后三人将钱取走后将赵某某丢弃在路边后潜逃。案发后,张某某退赔了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23000元。
平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制造毒品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白银市平川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