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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故意伤人 情节恶劣被判入狱

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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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件,被告人均为90后,年龄最小的为95后。案件中,被告人均是在饮酒后持刀伤人,影响恶劣。
 
2013年12月,被告人徐某与谢某(已判刑)在白银市平川区仿古街饮酒,并相邀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前来喝酒。期间,在徐某旁边的被告人马某某通话时,谢某抢过电话与马某某发生言语摩擦。马某某电话叫来多人,言辞质问、威胁谢某,后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谢某用剑将多人刺伤,马某某等人见状逃散,林某某用拳脚、持啤酒瓶、菜刀等方式打伤多人。
 
2018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酒后与朋友到夜市吃饭,林某某酒后逞强耍横,与店内三名小伙子发生冲突,林某某冲到店内厨房取了一把刀欲砍击对方,被店主等人拦下并将林某某推搡到店外。林某某又隔壁家店铺取了一把菜刀返回该店砍击对方,隔壁店铺店主兰某发现后要求林某某将菜刀归还,林某某拒绝归还菜刀并朝兰某砍了一刀,兰某用左臂阻挡时导致左臂被砍伤。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先后持啤酒瓶及菜刀,徐某用拳头参与了打斗。被告人马某某在该起聚众斗殴中起组织作用,为聚众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