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立案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摆某与会宁县某医院经甘肃省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后双方向法院提交材料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申请人摆某委托邵某作为代理人与申请人会宁县某医院协商达成,该代理人依法不具备代理资格,其代理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法官提醒
人民调解协议的主体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的协议书对主体资格的审查不严,在调解时纠纷的当事人未到场,而由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参加,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时由参与调解的亲属或朋友签当事人的姓名,而参与调解的亲属无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因主体错误,导致调解协议无法生效。内容不合法。部分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悖公序良俗,如为非法债务签订协议等,部分调解协议超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协议无效或被人民法院撤销。签名不一致。有的当事人虽然认同协议内容但却以不会写字为由,请调解员代签;有的当事人签字时故意签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有的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理解模糊,担心签字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叫他人代签名字,在签名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使调解人员的工作成果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