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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被判刑……

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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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案,并当庭宣判,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缪某某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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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缪某某经事先预谋,寻找“卖淫女”,商议冒充人民警察“抓嫖”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李某某身着带有简章和编号的制服,与缪某某以拘留、罚款吓唬被害人,以“私了”为由骗取被害人700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缪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招摇撞骗罪。李某某、缪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招摇撞骗罪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比,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一般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还侵犯了公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工作,损害了公家机关公信力。冒充人民警差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会以个人名义向群众收取钱财,以“私了”“摆平”“威胁”等手段要求转账到个人账户或交付现金到个人手中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和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