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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太平店法庭:创优消费环境 法治护航前行

来源:会宁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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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升经营者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更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3月15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太平店法庭、新添堡法庭在太平店镇街道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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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干警们向来往群众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单,并耐心解答群众所关心的消费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干警们结合典型案例,列举当下热点维权问题以及在商品交易中存在的消费陷阱和欺诈行为,提醒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干警们又为商户们讲解了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知识,并提醒大家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维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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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000多份,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150多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农资经营者说:“这次法律宣传,法官讲解内容生动,让自己对如何守法经营有了更深的认识,以后一定会诚信经营,也多向消费者宣传法律知识”。


农民朋友说:“这是在家门前让自己学法律,以后你们法院要多办几次这样的活动,很多法律上的那些事儿不懂,全靠你们了。”


会宁县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普法宣传活动形式,努力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维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将司法服务向基层延伸,为会宁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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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物资,其质量的好坏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买上了假种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般来说,假种子来源于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农民朋友可据此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但生产者若在千里之外,维权的成本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农民朋友可以根据此条直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应当要求销售者出具质量合格证,购买后要保存好购货单和付款凭证,一旦发生问题,这些都可以作为以后维护合法权益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