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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法院:深夜“别车”太冲动 为“气”买单不值当

来源:景泰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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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车,又称故意别车行为,属于开“斗气车”的一种。一般指前车故意阻碍后车通行,或者后车在超车过程中故意阻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事故一般为相互刮蹭,也有导致被“别”车辆翻车、撞车等严重交通事故,危及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是出租车运营者。2021年12月23日凌晨1点,原、被告分别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在景泰县一条山镇永泰路超车时发生别车现象,双方因此互相争吵辱骂。王某某下车后在魏某某的右胳膊上打了三下,并砸破魏某某的出租车副驾驶车窗。


事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两天后出院,住院诊断为右肘部皮肤挫伤。出院医嘱为休息四周,止痛对症,不适时随诊。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47.47元,更换副驾驶车窗花费280元。后原告魏某某将被告王某某起诉至景泰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30.47元。


法院查明事实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首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开庭进行审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经审查发现,原告住院诊断中的伤情仅为右肘部皮肤挫伤,住院两天,住院期间的用药为云南白药气雾剂及云南白药胶,而出院证明书中的医嘱休息四周与原告的伤情明显不符。因此,对原告提交的出院证明书中的医嘱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其因维修出租车玻璃导致车辆停运六天,要求被告支付停运损失1200元,法官经审查原告的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发现,原告出院以后其微信收款中持续有多笔小额收款,符合出租车经营的特征,因此法官仅支持其住院期间的停运损失共计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作为出租车驾驶人,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本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相互礼让,维护交通安全。但是双方在发生别车现象后,不仅没有冷静处理,反而互相辱骂争吵,被告王某某动手殴打原告。因此,双方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法院酌定由被告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魏某某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魏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停运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650.93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