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来到景泰县城一汽车电器修理铺,称自己微信上没钱,急需给别人转账,遂向修理铺老板来某某给了100元现金,让来某某通过微信给他转100元,在来某某转账的时候,高某某趁其不备,偷偷记下了对方的转账密码。随后几天,被告人高某某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将来某某手机借走,然后分四次通过微信扫码、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来某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64000元人民币盗走。2022年4月28日,来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向失主退赔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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