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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案件

来源:平川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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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务的所有人、持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威胁和要挟,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控制方法。威胁、要挟是手段,强索财物是目的,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有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专用书信等方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如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要挟。


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案件,本案系熟人之间作案,被告人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某日晚间,被害人贾某某与冯某等人在白银市平川区某酒馆喝酒,期间冯某用手机进行拍照,当时正值疫情期间,因为贾某某在平川区某煤矿上班,其嘱咐冯某不要将照片外传,以免影响其工作。2022年1月,彭某告诉贾某某其看到了其喝酒的照片,贾某某担心疫情期间喝酒的照片外传,要求彭某将照片删除。后贾某某想以此要挟彭某、冯某,便冒充兰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编辑了因疫情期间喝酒被立案侦查的短信,从二人处骗取钱财。


后来,彭某将此事告诉其朋友田某某,田某某看了短信内容后知道信息虚假,便冒充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的工作人员发信息给贾某某,告知贾某某其行为已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田某某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为要挟,将贾某某叫至平川区某茶馆解决事情。田某某提出让贾某某赔偿彭某8000元,赔偿冯某12000元,补偿自己10000元,条件答应后才放弃报案。因贾某某无钱支付,就向田某某出具了30000元的欠条。从2022年1月至5月,田某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以报案为由向贾某某要钱,并多次辱骂贾某某,并拿贾某某的工资卡到银行取钱。贾某某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给田某某转账共计3000余元,并在2022年7月,按照田某某要求重新出具了一张27000元的借条。后田某某仍继续要挟、逼迫贾某某还钱。无奈之下,2022年8月,贾某某到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报案。


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田某某退赔了被害人贾某某全部经济损失3000余元。


法官审理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多次向贾某某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川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敲诈勒索的金额中有27000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该部分事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酌予从轻处罚。被害人贾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人田某某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平川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


本案中,贾某某先冒充兰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向彭某、冯某威胁要钱,后被田某某某识破反被敲诈勒索,聪明反被聪明误。以案为戒,告诉大家行事应当光明磊落,不应以知道熟人私密而敲诈勒索,即损伤朋友之间感情也触及法律红线,使自己身陷囹圄。同时也提醒大家提高反敲诈勒索能力,遇到公检法司发消息时应拨打官方电话咨询核实,以官方回复为准,勿落入敲诈勒索分子的圈套。再者,遇到敲诈勒索行为时,要及时到公安局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