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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为名”诈骗亲友 一男子获刑三年

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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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常见而典型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实践中也不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却披着民间借贷这层外衣的诈骗行为。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诈骗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18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编造偿还信用卡、支付房屋过户费、为健在的母亲看病等各种虚假事由,先后骗取刘某、张某等9名被害人共计7.18万元,孙某将骗取的金额全部用于日常花销及挥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辩称借刘某的 58500 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故不构成诈骗。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多次向他人借款,并谎称正在出售房子,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后处分了财产。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点滴的爱心和热心彰显着社会的温情与善意,但善良禁不起肆意的折腾和挥霍,切莫透支他人的爱心和信任。爱心人士在倾囊相助前,也应时刻提高警惕,谨防诈骗,切莫让自己的“爱心”变成“扎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