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频繁发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当前高发犯罪之一。许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蝇头小利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沦为犯罪的“工具人”,最终身陷囹圄。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向公众发出郑重警示。
2024年,被告人向某某在网友承诺“发放贷款手续少、门槛低、还款无期限”以及给付相关花费等诱惑下,以“办理对公账户、包装流水”为由,前往多地,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及密码、U盾交给他人使用,短短7天银行账户流水达600余万元,涉及全国多起诈骗案件资金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犯罪分子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等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如果大家为了贪图一些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我不知道是犯罪”的辩解,因为银行卡异常流水、高额回报、异地办卡或交易、隐蔽操作、频繁转账和取现等均可推定“明知”不知法不免责!“我没有赚到钱”,但是否获利不影响定罪!
守好“两卡”,远离犯罪。希望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一旦遇到信用手机卡、银行卡并提供报酬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不要贪图小便宜。犯罪分子在借用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等信息时,往往会向对方许诺一定金额的报酬,这类报酬数十元、上百元不等。如果贪图这些小便宜,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犯罪。
第二,不要助长违法行为。如果遇到回收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或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有被收买手机卡等信息的行为,一定要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身边人被骗、犯罪。
第三,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当今社会网络发达,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方式很多,大家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被一些蝇头微利冲昏头脑,滑入犯罪的深渊。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