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法院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有关诉源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不断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联合信访局、芦阳镇、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妥善化解了一起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而引发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妻子)与朱某(丈夫)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女,马某系张某的婆婆,朱某在2021年1月22日因病去世,朱某生前在芦阳镇石城村有一院宅基地。2023年初,该宅基地被政府拆迁,因张某身体残疾和两个女儿年幼无知,马某将85万元征地补偿款占为己有。得知情况的张某先后找到村上、乡上,要求分割补偿款无果后,张某及两个女儿将马某诉至景泰县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征地补偿款。
调解过程
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通过走访村、镇相关负责人调查了解得知,因被告不同意分割征地补偿款,原告还曾多次上访,经过前期大量细致调查之后,办案法官主动对接信访局、镇政府、村委会,明确了“政府权威+法院释法+乡村说理”的调解思路,随后,承办法官联合信访局召集镇、村两级主管领导、双方当事人及近亲属代表在信访局开展联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原告张某提出的分割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向被告马某阐明《民法典》中有关的法律规定;信访局工作人员也明确告知被告马某征地补偿款属于家庭成员共有,不属于某个个人;同时,镇、村干部分别从道理和人情角度感化被告马某;并向被告马某说明了村委会经开会讨论形成的分配意见,承办法官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村委会形成的意见。
经过县法院、信访局、镇政府、村委会一下午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政府安置在石城小镇的置换房一套,总价款601671.06元。房屋产权归张某两个女儿所有;马某有居住权,居住至去世;房屋征收补偿款419083.73元归张某两个女儿所有,由芦阳镇石城村村委会监管,待张某两个女儿成年后自行支配,期间若有疾病、上学等重大用款事由时,芦阳镇石城村村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支付。至此,这期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在多方联合调解下成功化解。
景泰县法院不断践行“枫桥经验”丰富其内涵,持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互融互补的解纷机制,打出多元解纷“组合拳”,跑出诉源治理“加速度”,为法治景泰、平安景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