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特别愿意接受这样的调解,太感谢你们了!”白银某公司负责人握着调解员的手这样说道,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近日,白银某公司委托律师来到平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两家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我们也不愿意走到诉讼这一步,只是这笔货款拖欠时间太久,现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起诉了!”
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立案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当事人并非一心要“告”,考虑到诉前调解的便民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平台流转到平川区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平川区综治中心立即组织专业的研判团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化解方案,决定将该案件分派至商会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商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清红、门文艳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双方均同意分期支付货款45万余元,但就违约金数额仍存在较大的争议。被告十分歉意的说:“我们公司因为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严重,经营困难,资金比较紧张,能不能减免违约金?”“我们也确实是没办法,要有钱我们肯定也就付了。”原告委托代理人则表示:“你们拖欠货款已长达四年之久,给我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你们必须对我们的损失负责,违约金一定要支付。”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平川区诉调对接工作站法官张金玲积极参与指导,法官和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595条、585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等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经过反复磋商,原被告双方欣然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被告两个月内付清剩下货款,违约金减免;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调委会遂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申请平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该案是平川区诉调对接室调解的首起大标的合同纠纷,从起诉到调解达成协议、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用时仅三天,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近万元,既让企业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便捷低成本的高效服务,又切实促进了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平川区通过“法院+综治中心+司法确认”一站式多元解纷模式,充分将人民法院和综治中心各自优势相结合,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拓宽了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