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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找综治·三调对接案例】景泰县:买卖合同引纠纷 温情调解促双赢

来源:景泰县综治中心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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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泰县综治中心“陈其瑛个人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了一起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3月10日,景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公司)与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由景泰县商贸公司供应水泥,货款由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赵某个人进行担保付清。2024年5月,经双方对账确认,建筑公司尚欠商贸公司水泥货款263859元。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将建筑公司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景泰县综治中心委派陈其瑛个人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陈其瑛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查阅卷宗,耐心翻阅商贸公司提交的供货单、发票等证据材料,发现调解既能为双方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能最快地保障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调解员陈其瑛决定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化解案件纠纷。

调解过程中,陈其瑛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疏导、缓解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和心理压力。他晓以法、明以理、动以情,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规定,帮助建筑公司分析利弊并认清责任,释明支付货款是其应尽的义务,不应以其他理由推诿或延迟支付,并告知判决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劝说双方各退一步,尽快解决纠纷、安心经营。“拖欠货款是我不对,但我不是赖账的人,货款就算砸锅卖铁我都会还上。”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这几年生意不好做,经营困难,一些水泥卖出后也收不回款,拖欠货款确实是囊中羞涩,不接电话也是无言以对,提出希望商贸公司同意分期付款。商贸公司负责人表示理解建筑公司的经营难处,同意建筑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起分期支付货款。至此,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到圆满化解,且双方均表示,以后可以继续合作,达到共赢。

“没想到拖了几年的债务来到景泰县综治中心这么快就解决了,非常感谢调解员陈其瑛用心用情地为我们解决了问题。”商贸公司负责人与建筑公司负责人相视一笑,双方不约而同伸出双手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