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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当场履行31300元 解买卖纷争“结”

来源:景泰县综治中心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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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泰县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标的为31300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于当天达成和解,以高效司法服务跑出了实质解纷“加速度”。

2021年2月,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山西某器材有限公司购买电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电杆款51300元。山西某器材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电杆送往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给山西某器材有限公司转账20000元,剩余31300元。山西某器材有限公司多次向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以种种理由一再拖延支付。无奈之下,山西某器材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遂第一时间流转至景泰县综治中心进行调解。景泰县综治中心调解员王希武接到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矛盾,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经了解,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器材有限公司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经济有困难,所以一直拖欠货款未能支付。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沟通,调解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疏导,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分析利弊。一方面,告知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偿还欠款是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如不偿还欠款既损了公司信誉,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引导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器材有限公司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调解员耐心调解下,景泰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场兑现拖欠山西某器材有限公司31300元货款,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市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一旦签订就应该认真履行,不能随意毁约,共同维护合法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