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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法院:以案为鉴筑防线 安全生产护民生

来源:靖远县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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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远县法院乌兰法庭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一人公司法人连带义务、内部承包风险等典型问题,为市场主体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张某在某建材公司进行生产作业时,不慎被机床压断右手,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过重右手进行了截肢。涉案某建材公司在垫付10万元医药费后,便拒绝赔偿剩余费用,张某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张某被评定为六级伤残,诉请某建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62万余元,法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建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王某,并抗辩该事故发生时,公司生产管理部分已承包给第三人王某,张某受王某雇佣而非公司,其受伤与公司无关,应当由王某进行赔偿。且在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公司法人已进行变更,不应当由原法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建材公司于2024年7月更换营业执照,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李某仍是该公司唯一股东。第三人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该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时间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后,与被告公司提交的合同不一致。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且有逃避、转嫁责任之嫌。事故发生时,原告张某在明知机器未关闭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将手塞进机器,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最终判定被告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张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公司赔偿原告48万余元,公司法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某建材公司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安全生产无小事,企业须筑牢责任防线。本案涉事企业长期忽视《安全生产法》规定,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未开展岗前培训,最终酿成惨剧。安全生产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企业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任何心存侥幸、重效益轻安全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与经济的双重代价。

二、一人公司法人连带责任,刺破面纱警醒经营者。本案另一焦点在于判决企业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建材公司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有效财务独立证据表米故被裁判共同担责。本案警示企业主:法律“刺破公司面纱”的利剑始终高悬,合规经营方能避免“人企同责”风险。

三、内部承包非免责金牌,风险管控不容缺位。本案被告公司曾以承包给第三人为由抗辩,但法院明确指出,内部承包属于企业经营方式调整,不改变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企业应当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确保责任链条不断裂。

四、责任三七划分,平衡过错与公平的法治实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违规操作,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该种责任划分方法避免了“谁受害谁全责”或“谁侵权谁全赔”的极端化处理,体现“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法治精神,既防止侵权方逃避责任也避免受害方滥用权利。

该案终审落槌,传递出明确的司法导向:生命至上原则企业必须将劳动者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劳动者要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拒绝违规操作。血的教训不能重演,法治红线不容逾越。唯有将安全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方能实现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双赢,共同筑牢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