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丁某到被害人鱼某家,谎称其女儿和一男子谈对象,后该男子在工地上干活时意外死亡,想给其女儿找个人嫁了。鱼某听信后想到其侄子是单身状态,欲将丁某女儿介绍给其侄子;丁某在取得鱼某的信任后,骗取鱼某5010元。后丁某用同样的手段先后骗取杨某、李某共计5200元。三名被害人被骗后,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丁某随即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丁某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鱼某、杨某、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惩处。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丁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其违法犯罪前科情况,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对“借款方”的警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借款,若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而非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
对“出借方”的警示:面对他人借款请求,尤其涉及大额资金时必须核实对方所述事由的真实性,不轻易放松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