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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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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祁常鑫)4月26日,白银市景泰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栋某、陶某某、余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群众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工作人员8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栋某、陶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余某某、张宏某等人,采取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情节恶劣,经景泰县法院判决并执行刑罚后,仍实施上述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并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11月,景泰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栋某家中抓捕张栋某时,被告人张景某、杜某某、张宏某故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任务并造成民警受伤的
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栋某、余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景某、杜某某、张宏某故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栋某、陶某某、张宏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7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庭审自上午十点开始至下午五点结束。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该案定期宣判。(白银市景泰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