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9-05-05
本网讯 近日,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原来被告人彭某某早在2015年就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彭某某沾染上了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累计强制隔离戒毒4年。但彭某某仍不思悔改,又于2018年12月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广场附近以1800元的价格向一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毒品交易成功后,彭某某乘坐该吸毒人员车辆返回家中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总计7小包,净重3.4511克,毒资900元。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海洛因成分。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向他人贩卖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平川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白银市平川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