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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成公司股东,发生债务是否担责?

——白银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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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谢清华)2019年1月3日,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依法受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原告张某诉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海亿充万家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该公司股东及董事,并被被告公司对外披露。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其姓名从被告公司股东、董事中删除,并在《白银日报》上澄清申明和赔礼道歉。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求。法院经审理,于1月11日做出如下判决:
 
一、上海亿充万家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协助办理将张某的姓名从其公司股东、董事中除名的登记,停止使用张某的姓名;
 
二、上海亿充万家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白银日报》上刊登张某不是其公司股东、董事的澄清申明,并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以案释法
 
不知情成为公司股东,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
在不知情下,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显然是对方违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取得公司登记。此时可以要求对方主动改正,如对方不予理会,可以向工商局举报并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应当及时申请执行异议。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不知情者是否需要担责?
 
此情形在公司法理论中被称为冒名出资,不知情者其实是冒名股东。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的人)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对于恶意的冒名行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都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对冒名登记的公司债务,应当由盗名者承担无限责任。
 
法官提醒
 
类似案件时有发生,一旦身份证被人盗用、冒用或借用,极有可能会损害自己的权益。所以请广大市民妥善保管重要证件、避免遗失,更不能将其随意出借,以避免类似不必要的麻烦。(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