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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间借贷

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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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何正军 石栋太)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原告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某出借51.7万元。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将2014年12月的51.7万元与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2月基于交易惯例按照月息3%计算的利息之和计为90万元。并重新签订债权凭证,约定借款金额9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若逾期不还,借款人承担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2016年3月,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还款19.5万元。2017年7月,被告再次因前述欠款事宜向原告陈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表明其欠付原告现金50万元,承诺于2017年8月前还清,逾期偿还愿承担欠款月息3分利息,至欠款全部还清,之前利息全部结清,被告向原告提供抵押的车辆处分权由原告享有,且与欠款50万元无关。2018年5月,原告陈某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二原告因追索债务造成的损失3000元、诉讼费4900元(以上共计71.79万元);3.被告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二次结算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签署借款协议的行为,有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共同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计入本金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借款51.7万元产生的利息为14.8万元,故2016年2月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实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66.5万元(51.7万元+14.8万元)。因该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借期利息,2016年3月被告偿还19.5万元视为已偿还本金。另外,庭审中,原告认可其与被告在2017年7月前达成了以车抵账40万元的合意,且其提交的债权凭证是递次关系。进而,2017年7月被告出具还款协议时,实际欠付借款数额认定为7万元(66.5万元-19.5万元-40万元)。被告在还款协议中承诺“逾期偿还,本人愿承担欠款月3分利息,直欠款全部还清之前利息全部结清”,该承诺“月3分利息”,应以年利率24%计算为准,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共21个月的利息为2.9万元,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理部分为9.9万元(本金7万元+利息2.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追索债权的损失费7900元。综上,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支付利息2.9万元(截至2019年4月)以及2019年4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