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1-05
2022年1月4日,景泰县人民法院立案团队员额法官冯浩宁作出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办案法官以最快的速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当事人“零”成本完成诉讼,法院从源头上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该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5月,被告郭某因装修房屋在原告石某处购买装修材料,双方口头约定了货物规格、数量、价款等事项,原告石某如约向郭某交付货物,同时对货款进行了结算,郭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对尚欠的4600元向石某出具了欠条。后经石某多次催要,郭某以种种理由推诿,无奈,石某向景泰法院提起诉讼。
景泰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法官冯浩宁阅卷发现,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彻底闹僵,且该案标的也不大。于是,向双方当事人诠释法律规定和诉前调解不收取诉讼费等快捷、零诉讼成本的优势,经过现场反复调解,最终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一致意见。随即,冯浩宁法官制作了景泰县法院首份“诉前调书”案号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双方对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均表示满意。“没想到一分钱没花,这事就解决了……”原告石某拿着诉前调解书连连感叹道。
为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目的,景泰县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对诉前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