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案件,在涉案劳务工程量未结算亦未鉴定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倾心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的项目部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被告指定的墙体抹灰工作任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抹灰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劳务费54万余元,余款20万元未付。被告抗辩,原告提供的劳务不合格,导致工程返工,被告亦被发包方罚扣工程款30余万元。
该案系原审未对劳务工程量是否鉴定未予释明被发回重审,如启动鉴定程序势必花费数万元的鉴定费,又需等待一定的鉴定时间,不利于农民工劳务费的追索。承办法官决定从调解入手,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悉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达成调解,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劳务费7.5万元,原告愿意放弃其他诉请请求。
办案法官在办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农民工弱势群体追讨薪资维权难的处境,该案如果开庭审理,势必对案涉劳务工程量进行鉴定,又需认定原告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还需综合考虑因返工被告罚扣工程款问题,才能妥善处理案件。结合以上因素,办案法官在综合考量双方损失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最终达成调解,避免了当事人不必要的支出,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案件的妥善办理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