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为房屋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化解了邻居多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案件原被告是上下楼邻居关系,2019年由于被告更换卫生间马桶不规范,卫生间出现渗水,从而导致楼下原告卫生间顶板泡水损坏,客厅吊顶及墙面也出现变色脱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渗水情况越来越严重,直至2023年房屋渗水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遂报警并寻求物业、社区解决,在社区调解期间被告也进行了维修,但因渗水时间较长,原告房屋已经受损严重,原告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查阅卷宗资料并打电话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原告情绪激动,认为房屋渗水是被告故意为之,明知原告房屋已经受损却不主动维修,现导致原告房屋受损严重,原告要对损失申请鉴定。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在渗水第一时间就进行了维修,且卫生间已找不到渗水点,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是邻里关系,若处理不当,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或撤诉结案才是首选方案,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情况
承办法官从促进邻里和谐、修复邻里关系的角度耐心释法说理,释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以及鉴定费用分担等法律后果,劝解双方换位思考。同时,结合财产受损程度,参考市场价格、折旧等因素,引导双方商议出满意的赔偿数额。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了赔偿款800元,双方握手言和。这起邻里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促进了邻里关系的修复。
法官提醒
房屋所有权人有妥善维护管理房屋的义务,保证不对他人物权造成妨害或损害,因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应及时止损,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邻里之间是人们守望相助的小型自然群体,和谐的邻里关系是良好社会关系的基础,这不仅保障人们的生活、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安定团结。白银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