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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诉请赔偿,接受劳务一方被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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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高空作业,意外从高处跌落受伤致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邓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自2022年6月16日开始向张某提供劳务。2022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邓某从高处跌落并受伤,张某将邓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邓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且邓某系在向张某提供劳务活动的过程中受伤。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是劳务活动的直接受益者,亦是此次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但其并没有按数量将安全设备发放至此次劳务活动的具体劳务人员,且对邓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便进行高空作业的行为未及时纠正,故其应对邓某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生活常识和一定安全操作意识,对自身安全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高空作业导致意外受伤,其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