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信网络的飞速发展,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的行为层出不穷,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进行严厉打击。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银行卡作为接收和转出被骗资金的中转站,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作案工具。而一些人贪小便宜、想赚快钱,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本期案例,结合平川法院审结的一起出借银行卡获利的案件,深入了解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规定。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主动联系上家并组织将周某和王某(已不起诉) 各自的一张中国银行卡、手机及手机银行密码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走账。张某和周某共获利2000元。
2022 年 9 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手机及手机银行密码等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走账,获利 1000 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张某、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人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未退缴的违法所得 2000 元,责令其继续退缴,依法子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退缴违法所得 1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我们平时常说的“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几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大多数涉案人员系刚踏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他人犯罪帮凶的年轻人。很多“帮信罪”的犯罪分子并未意识到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的严重性,仅仅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不知不觉间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平川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法严厉打击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严格依法认定帮信罪,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轻信网络上或者路边小广告宣传的高薪兼职,天上不会掉馅饼,莫因贪图小利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